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34409号

原告北京人民在线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3层331。

投资人刘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波,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人民在线文化发展中心员工,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元路黄淮学院家属院B3号楼3单元402。

委托代理人李富民,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10号楼324号。

法定代表人廖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婷,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授亿,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人民在线文化发展中心(简称人民在线发展中心)与被告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人民在线网络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在线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富民,人民在线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授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在线发展中心起诉称:我中心于2006年3月2日依法成立,于2008年10月23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人民在线文化发展中心"。人民在线网络公司于2009年2月3日成立。人民在线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我中心大致相同,却在未经我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人民在线"将其公司命名为"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并设立了"人民在线"网站(网址为www.peopleyuqing.com),以"人民在线"的名义申请了腾讯微薄、新浪微薄、百度百科、互动百科。人民在线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中心的企业名称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我中心的利益。为此,我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民在线网络公司:1.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人民在线";2.立即删除使用"人民在线"申请的上述网站、微博、百科;3.在北京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我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人民在线网络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企业名称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简称朝阳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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