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俊、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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