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川民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怡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结,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孝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利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怡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怡庭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李俊章,被上诉人帝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姗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怡庭公司将其委托代理人变更为邹孝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州公司)与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0fs0823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惠达州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包括《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爱上不该爱的人》、《感动天感动地》、《当爱还没说出口》、《每一次想起》、《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我曾爱过的女孩》、《黯然销魂掌》、《假如爱能重新来过》、《出口》、《我的爸爸》、《伤心一整夜》、《大象》、《亲爱的别走》、《斯琴高丽的伤心》、《上上签》、《左眼皮跳跳》、《东四环的雪》、《爱比不爱更寂寞》、《流着泪说分手》、《图们江一号》、《分开不一定分手》、《怎么忍心放开手》、《如果爱能早些说出来》、《爱你爱到心碎》27部在内的100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盛世辉公司独家管理,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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