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18600号

原告上海谦铭儿童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园四路365号3幢。

法定代表人童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海鹏,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幼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1B06。

法定代表人刘杨,推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生,男,北京麦幼优投资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女,北京麦幼优投资有限公司商务助理。

原告上海谦铭儿童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铭公司)诉被告北京麦幼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幼优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谦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海鹏,被告麦幼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洪生、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谦铭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29日提出申请,2009年2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娱乐用品拳击袋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0820059548.3。原告申请专利保护后,即开始生产该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宣传、销售,同时原告在全国上百家自己经营或授权加盟经营、以"爱乐游"为宣传品牌的儿童娱乐园内使用该产品。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宣传网站、宣传手册等媒介上出现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形象,同时被告以"麦幼优"为宣传品牌的直营店及加盟店内,出现了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公证。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以盈利为目的的侵权恶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还于2012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经专利复审委确认,涉案专利有效。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在行业杂志《玩具》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调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专利权 北京 专利

上一篇:苹果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下一篇:成都怡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