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18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本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助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2763圣兹特路31-33。

法定代表人:卡斯滕·迪克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苹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一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通思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苹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其系在应知涉案应用程序在线商店(简称程序商店)侵权行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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