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3183号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12A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1层1号楼1212。

法定代表人蒋允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1层1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维坤,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凤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多春,男,北京吉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信实德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电气公司)诉被告北京吉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钊,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允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凤荣、孙多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公司和电气公司诉称:“信实德”是二原告共同的企业名称即字号。2005年蒋允辉与他人合作成立北京信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研发的电除尘器控制器专供电力公司和上海信实德公司使用。2006年电气公司成立,双方约定蒋允辉将环保科技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孙多春,要求其一年之内变更公司名称,但对方未改。我方在法院起诉要求其变更名称后胜诉,对方仅把“科技公司”改为“技术公司”,仍使用“信实德”字样,我方又起诉后调解,被告在法院调解书中承诺在其企业名称中和宣传中不再使用“信实德”字样,但其仍在对外宣传的网站多处使用该字样。被告与我方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其经营中擅自使用我方字号,并将三字进行百度推广,足以使相关公众在双方产品间产生误认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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