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广州穗某家具有限公司委托知识产权诉讼网张爱武律师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口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决定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办公屏风线槽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120160185.4,申请日是2011年05月19日,专利权人是广州开X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办公屏风线槽盖,包括有线槽盖板(2)和翻盖铰(1),其特征在于:翻盖铰(1)具有一主铰臂(11)、一副铰臂(12)和一支撑弹簧(13),主铰臂(11)端和副铰臂(12)端用一连接轴(14)活动连接,主铰臂(11)和副铰臂(12)分别设有支撑弹簧连接轴(15、16),支撑弹簧(13)的两端分别活动连接到主铰臂(11)的支撑弹簧连接轴(15)和副铰臂(12)的支撑弹簧连接轴(16),主铰臂(11)远离支撑弹簧连接轴(15)端部附近设有扣耳(17),副铰臂(12)远离支撑弹簧连接轴(16)端设有弹性扣夹(18),主铰臂(11)开有安装螺丝孔(19),2个翻盖铰(1)的副铰臂(12)固定连接到线槽盖板(2)的两端部。”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穗X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4年0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4520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主铰臂端和副铰臂端用一连接轴活动连接,主铰臂和副铰臂分别设有支撑弹簧连接轴,支撑弹簧的两端分别活动连接到主铰臂的支撑弹簧连接轴和副铰臂的支撑弹簧连接轴。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4年0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4年02月17日,请求人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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