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7431号

薛庆超,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3号苏州街72号院2号楼902号。

法定代表人韩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

原告薛庆超诉被告北京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茜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庆超诉称:原告是《中国现代史论第一卷长征中的重大决策》、《中国现代史论第二卷从东北沦陷到东京审判》、《中国现代史论第三卷从战略进攻到全国解放》、《中国现代史论第四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与巩固》、《中国现代史论第五卷从“文化大革命”爆发到林彪事件》、《中国现代史论第六卷中国外交重点突破毛泽东“南方决策”》、《中国现代史论第七卷邓小平第一次主持中央工作》、《中国现代史论第八卷粉碎江青集团在徘徊中前进》的作者,对其享有合法著作权。2013年,原告在南开大学图书馆网站内的“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发现有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系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后销售给南开大学图书馆,并上传至南开大学图书馆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对原告上述作品进行在线传播。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另外,为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公证费、差旅费等,被告理应承担。故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1,950元。

被告北京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涉案八本图书署名方式均为薛庆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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