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JCXT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DM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07562号

原告北京市JCXT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DM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某某。

原告北京市JCXT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JCXT公司)与被告北京DM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DMZY公司)、呼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JCXT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成伟,DMZY公司与呼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JCXT公司起诉称:呼某某于2008年4月到我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商标代理工作。2012年3月,呼某某从我公司离职。我公司发现,呼某某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伙同DMZY公司抢夺我公司的客户并进行了大量商标代理交易。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相关客户名单及相应客户信息享有的商业秘密,并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4.03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被告DMZY公司与呼某某共同答辩称:JCXT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相关客户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且JCXT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对诉争的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JCXT公司主张二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JCXT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该公司曾用名“北京市JCXT商标事务所”。2004年6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呼某某曾在JCXT公司任职,其于2008年4月到JCXT公司工作,于2012年3月从JCXT公司离职。

DMZY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0日,经营范围是商标代理及版权贸易。呼某某系DMZY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的公司章程显示呼某某向DMZY公司的出资时间为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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