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金泰国际大厦B1006。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岳,该公司法务。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延庆,男,汉族,1945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红袖添香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延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面向公司申请再审称:注册用户向红袖添香公司经营的红袖小说网(www.hongxiu.com)投稿时,必须授权红袖添香公司独家行使该作品的电子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意红袖添香公司作为该作品的独家代理人。红袖添香公司经投稿作者授权后,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以提供作品的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服务,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作品的直接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并没有以是否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为前提或依据。二审法院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时,将同一投稿系统获得的作品以阅读时是否需要付费加以区分和判断,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源自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一般民事权利。由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进行传播,而是通过自己的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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