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灿,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牧丹,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高俊起,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扣贸易公司)诉被告张长灿、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百货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扣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被告张长灿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被告丹尼斯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牧丹、高俊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扣贸易公司诉称:哈纳考比株式会社是ZL200730001779.X、ZL200630152732.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乐扣乐扣株式会社是ZL201230071523.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乐扣贸易公司为上述专利的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上述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经过乐扣贸易公司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乐扣”品牌成为消费者家喻户晓的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乐扣”系列水杯产品以其设计独特、环保安全、密封性能优越而著称,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极高。2013年5月,乐扣贸易公司发现由石家庄市业诚塑料制品厂生产,丹尼斯百货公司销售的“kaxinuo卡西诺”劲朗运动杯的杯盖、瓶体和“kaxinuo卡西诺”健康饮水伴侣杯侵犯了乐扣贸易公司的专利使用权。张长灿未经乐扣贸易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侵权水杯,造成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了乐扣贸易公司的利益。丹尼斯百货公司不仅销售专利产品,还销售张长灿生产的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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