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权,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彩红,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因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维康药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其授权时间存在瑕疵。华盖公司提交的盖帝公司的授权书记载的授权时间是2010年9月20日,距本案诉讼已近四年,该授权书并没有注明授权的截止时间,因此对华盖公司是否仍享有授权存在异议。(二)华盖公司的经营范围、住址等均作过相应变更,与授权书完全不一致。华盖公司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住址、经营范围等主要信息,应当重新取得盖帝公司的授权材料,变更前的授权材料应当认定为无效。(三)盖帝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均可搜到涉案图片,且均无盖帝公司的使用付费声明,亦无水印。盖帝公司的这种怠于维权的行为导致他人误以为其图片是免费使用的。维康药业公司无侵权故意。因此,根据过错相抵原则,盖帝公司明显懈怠维护自身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维康药业公司的责任。(四)维康药业公司的有关微博所使用的涉案图片均是一些保健常识、生活经验等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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