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00782号

原告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

法定代表人潘庆修,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双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六五美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1号4号楼4层409B。

法定代表人张立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云,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六五美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凤,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六五美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财务。

原告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简称育才学校)与被告北京三六五美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三六五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育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吴双红,被告三六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云、徐国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育才学校起诉称:原告是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东莞市教育局主管的学历教育机构,是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是我国同类学校中最早举办职业教育的学校之一。自1981年创办以来,为国家培养了13.5万名各类技术人才。原告在教育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对外招生从而获取学生信息,导致在网络上以“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所得的搜索结果指向被告网站的链接,使网络用户误入被告的网站,从而吸引网络用户对其公司网站的注意力,误导公众对原告与被告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产生混淆,使得原告的市场关注度与招生机会被被告攫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誉和知名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名称权;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东莞市 六五 北京

上一篇:北京双软企业认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下一篇: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