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06211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11。

法定代表人史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尔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敬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丕海之委托代理人宋峥、被告超星尔雅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丕海诉称: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被告在未经许可、未给原告署名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www.erya100.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使用了与原告《中国元素图片库》中编号A0599的天坛图片(以下简称版权图片)相一致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涉案网站首页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700元。

超星尔雅公司辩称:我公司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涉案网站使用的图片只包括天坛3个建筑,从拍摄角度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图片有明显区别,且网络上相似图片也有很多,可以通过拼接抠图等技术手段形成;第二,天坛属于名胜古迹,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拍摄;第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丕海于2010年3月19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10-L-024946号的《著作权登记证》记载该作品著作权人为周丕海,其中1幅摄影作品编号为A0599。原告提供的《中国元素图片库》光盘封面复印件显示“本图片库仅供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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