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孙凤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桥,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维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斯贝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斯贝克公司)因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斯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斯贝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金桥、刘立国,被上诉人康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宁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斯贝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24万元赔偿和承担的5万元律师费,按斯贝克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所获得利润计算赔偿金额,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事实和理由:斯贝克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困难、没有恶意侵权的情况下,设计空间小的产品,仅仅是斯贝克公司明显是自行设计和产品与涉案专利相似,赔偿金额应当低于明显抄袭的侵权赔偿。

康斯特公司辩称:康斯特公司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斯贝克公司不可能不清楚其公开宣传、展示和销售的各种产品,斯贝克公司所谓的新产品上市落后于康斯特公司的产品,而且常常与康斯特公司的产品相似,这也佐证了斯贝克公司模仿、仿冒康斯特公司产品的主观故意,斯贝克公司持续侵权行为给康斯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斯贝克公司的上诉请求。

康斯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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