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民(知)初字第319号

原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1703、1704。

法定代表人曹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倩,女,1984年6月6日出生。

原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公司)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辉,被告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都公司诉称:被告是TOM网(http://www.tom.com/)的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经由律师函要求付费使用,但被告不予理会。黄锐海、齐帅是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黄锐海、齐帅于2008年12月4日创作并发表了《蔡依林确认转会华纳身价升至1.2亿新台币》一文,同日,被告雷霆万钧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了该文章,并改名为《蔡依林确认转会华纳四大唱片她都走了一轮》。根据《南方都市报》与该文章记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南方都市报》所有,原告对于《南方都市报》上刊登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判令被告:1、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上刊登道歉声明;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3、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15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用50元,其他合理开支1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雷霆万钧公司辩称:1、原告南都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原告提交的作者与南方都市报签订的《员工与单位新闻作品著作权合同》,涉案文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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