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林。

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明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系第1789975号、第485743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1789975号注册商标的标识为“巴黎春天•pARISSpRING及图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婚纱摄影,摄影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6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止;第4857435号注册商标的标识为“巴黎春天”,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摄影,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一审庭审中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确认只请求保护第485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789975号注册商标仅作为辅助证据。

另查,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泽颖与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丁青松、工作人员黄水明在2011年11月4日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茂盛路79号,由梁泽颖对该店铺的铺面进行拍照,公证处公证员对整个拍照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据此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2011)深证字第145534号《公证书》。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查看(2011)深证字第145534号《公证书》所附照片,照片上显示周林在其经营地址的店铺牌匾、灯箱、台阶装饰玻璃装潢等地方使用“巴黎春天”、“巴黎春天•pARISSpRING”、“巴黎春天•pARISSpRING及图形”标识,并宣称是国际婚纱摄影机构。

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提交的网址为www.blct.com网页截屏打印页上显示,该网站上多处突出使用“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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