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45892号

原告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8号2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程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启阳路4号中轻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敏,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大风行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盈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书龙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风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天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风行公司起诉称:“朗朗女友不输刘亦菲同回酒店共游度假村”6张图片是我公司员工作品,我公司享有著作权。后我公司发现,天盈公司经营的域名为ifeng.com的凤凰网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了上述作品,天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盈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300元。

被告天盈公司答辩称:首先,大风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次,大风行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即发现其所称的涉案图片传播行为,至今已逾2年,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即便我公司构成侵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大风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大风行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6幅作品是一组以艺人朗朗为拍摄对象的数码作品。大风行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提交了一张存有6幅JpEG格式电子图片的刻录光盘,图片名称分别为DSC_8118.JpEG、DSC_8119.JpEG、DSC_8124.JpEG、DSC_8125.JpEG、DSC_8130.JpEG、DSC_8132.JpEG。大风行公司还提交有一份惠建明于2014年12月7日出具的《说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朱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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