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亨中,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正坤,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绍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启彬,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尚亨中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知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亨中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坤,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启彬、张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尚亨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HT3,4〗2010年4月21日〖HT〗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HT3,4〗ZL200810233502.3〖HT〗,专利代理机构为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为陈左,专利处于有效期内。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该连接排版方式为:(1)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2)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参看说明书附图3与4)。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为:目前,纸碗或纸杯上采用的筒纸片均是对称的扇形纸片,筒纸片的下料均会产生不少的边角料,筒纸片的四周留

关键字: 纸片 界线 昆明 被上诉人 有限责任公司

上一篇:北京瑞增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战志才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下一篇:申请注册菲律宾商标的程序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