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知)初字第10555号

原告闫守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0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袁桂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伟光,男,1953年2月7日出生,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长山,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闫守玉诉被告北京阳光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绿洲旅行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樊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王祖铠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守玉,被告阳光绿洲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侯伟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守玉诉称:原告系自由摄影师,曾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的摄影作品,且为拍摄这些作品支付了很高的成本。原告近日发现被告在其网站北京旅游网(网址为www.bjlyw.com)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17幅摄影作品(共24次使用),且未给原告署名。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在北京旅游网(网址为www.bjlyw.com)上停止使用原告主张的17幅摄影作品,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0元;3、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绿洲旅行社辩称:1、被告网站上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百度图吧,是被告从百度网站公开的图吧网页上转帖的图片。互联网时代信息量巨大且免费转载已成为常态,除特别注明收费或授权方可使用或下载外,一般下载、转帖、使用均无需授权,这是互联网的惯例。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图片来源于互联网,被告转载已公开发表过的图片,是对网络资源的利用,不属于侵权。2、从图片来源角度看,百度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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