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雯雯,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龙福,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2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麟、赵雯雯,正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迟龙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9日,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签署了确认授权书一份。该确认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gettyimageschina(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确认本人由getty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确认授权书加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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