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126号清上园第7幢5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蕊,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电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互联网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429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网电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建及委托代理人郑敏杰、被上诉人互联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闫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电博通公司原审诉称:网电博通公司于2008年7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就网电博通公司拒绝I.CN注册一事提起了诉讼,北京一中院认定I.CN是顶级域名,并认为“网电博通公司是否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预留域名进行备案,不是民事争议解决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980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民事判决,认定I.CN并非顶级域,而是预留给属于国家机构的“怀恒县人民政府”,根据关于GOV.CN三级域名停止升级的通告》,驳回了六个国家机构升级域名的请求。2012海民初字第17493号、21613号二案判决认定工信部电信管理局的调查函真实有效,证实预留域名已经对非特定人取消限制。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45号裁定认定“网电博通公司是否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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