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知)初字第02878号

原告刘祖豪,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涛,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美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一街100-315。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刘祖豪诉被告北京佳美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硕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那非丁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祖豪委托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美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祖豪诉称:201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川省成都市《Magic代理销售合同》。同时,依照双方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等约定,双方合作期间由被告代收原告在成都市各商场的销售货款以及应当退还的装修保证金等款项共计13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40000元,仍欠款90000元。根据原、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0月前还清上述款项,但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合同货款60000元及保证金3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佳美硕公司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Magic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是magic品牌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指定代理商,具有在中国大陆销售(批发和零售)及推广magic产品的权利。甲方授权乙方作为magic品牌商品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代理商,开设magic系列产品专柜、专卖店。乙方开设专柜、专卖店的选址及地址变更,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magic系列产品的形象方案,包括商品标志、商标等。乙方经营店铺的形象必须为甲方授权并设计完成给予乙方,乙方需按照甲方对于该店铺形象的设计要求来完成店铺装修。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将人民币50000元整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乙方在合作期间无违约

关键字: 被告 佳美 原告 甲方 成都市

上一篇:北京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途径包括什么?下一篇: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