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民(知)初字第18545号

原告周瑜,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木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A楼A10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瑜与被告北京星木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星木天华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瑜的委托代理人马桂吉,被告星木天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瑜起诉称:2014年1月,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中和国际网上商城加盟项目,便在被告招商网站留了联系电话,之后被告几乎每天都给原告打电话推销该项目,并给原告提供了中和国际网上商城项目资料。在被告就其实力、品牌、货源、推广等各项优势的宣传误导、诱使之下,2014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和国际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费用16800元后,2014年3月12日,被告将商城交付原告。

被告交付商城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欺诈、误导和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被告称与全国上千家生产厂家直接合作和分销代理国内500家大型品牌商家货品,从而汇聚了上千万种产品,一次合作就可得到众多厂家产品的直接代理权。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合作的厂家、货源渠道、仓储、物流。买家从综合商城下订单后,原告将货物订单报给被告后,买家收到的货物竟然是淘宝等商城发过来的,被告只是将货物订单直接转发给他人而已,自己仅是复制网站、贩卖网站的空壳公司。被告对原告隐瞒了其真实的状况和经营模式,严重欺骗、误导了原告。二、夸大商城经营利润。被告称中和国际商城平均利润为20%-60%。事实上,被告交付的商城上的产品都是从淘宝、京东等知名商城复制图片而来,其给原告的成本价格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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