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丰民初字第20718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建祥,男,1963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婷婷,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山西省军区绿园招待所法务。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号110106012392767),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孙丹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建祥与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星班客北京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星班客北京分公司对常建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常建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婷婷,星班客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建祥起诉称: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商谈以山西绿园招待所餐厅在山西省大同市地区总代理被告的"晶锅英雄"品牌事宜。被告当时承诺在品牌形象宣传、开店宣传、市场策划等方面对原告进行大力支持,在开业前配备经理级管理人员到档口店进行现场指导,专派老师上门对档口店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教包会,并保证加盟后10日至15日内能让原告开店经营。原告当时按被告要求交付了1万元定金,随后又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56800元代理费及设备费并签订了《代理协议》。

签约后,原告积极筹备,按照被告要求从原经营地点中规划出500余平方米作为代理"晶锅英雄"的营业店面进行装修,并安排了10名专职员工准备接受专业培训。然而,被告既未按照约定时间发送开业所需的设备,也未按约定提供合格的人员培训及开店指导、宣传资料,导致原告的场地闲置了数月无法开业。在此期间,被告还擅自向原告发送了5万元即将到期的原料。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更换不合格的设备,安排培训,指导其尽快开业,但被告均不理不睬。无奈之下,2013年3月,原告等人专程赶到北京与被告协商,被告当时同意立即安排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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