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历知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毕传国,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漫画家,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若桥,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慧娟,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丛星,社长。

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原告毕传国与被告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出版集团”)、吉林摄影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摄影出版社”)、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于2013年5月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2013年5月31日,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恢复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传国的委托代理人刘若桥、马慧娟,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传国诉称,原告毕传国系职业漫画家,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会员,江苏省漫画家协会秘书长,江苏省新闻漫画家协会会员,江苏省宿迁市漫画家协会会长,南京颜真卿书画家一级国画师,宿迁历史文化研究会理事,被新华社、中国新闻社图片社、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聘为签约漫画家。

原告毕传国于2013年3月17日在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新华书店购买《意林-拨掉心上的刺》青年励志馆(6)一本,该书第150页使用原告毕传国2007年8月创作并发布于中国新闻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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