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杭西知初字第423号

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委托代理人:陈煌锦。

委托代理人:陈先锋。

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耀腾。

委托代理人:严飞。

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煌锦、陈先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专有独占性享有影视作品《婚姻保卫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经查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经营的皮皮网网站(http://www.pipi.cn)向社会公众提供《婚姻保卫战》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提供影视作品《婚姻保卫战》在线播放服务并断开相关链接;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被告涉嫌侵权的形式属于间接侵权,通过链接的方式提供播放第三方网站上涉案作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如果认定被告侵权,因为这种侵权行为的故意性和影响程度要小于直接侵权行为,故被告请求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以上情节。对于本案的处理,被告同意适当承担相关费用,但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088号公证书。

2、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3、上海宝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

4、《婚姻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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