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晨。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嵬。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凌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想纵横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幻想纵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一舟、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凌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原告玄霆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签署了附属合同,约定在协议期间内王钟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的归属于原告。2010年7月,原告发现王钟在被告经营的纵横中文网(www.zongheng.com)上发表上述《永生》作品,后经诉讼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但之后被告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声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永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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