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知)初字第9291号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晔,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焱,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云玲,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5层15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7号。

负责人李丕,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尘,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少赟,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搜狐公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天津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录天维公司)、被告北京华录天维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录天维大连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张冬、人民陪审员李莲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炎以及被告北京华录天维公司、北京华录天维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尘、谢少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搜狐公司、飞狐天津公司共同起诉称:二原告是搜狐视频网站(http://tv.sohu.com)的共同合法经营者,其中原告飞狐天津公司是该网站所有页面内容的版权方,原告北京搜狐公司是该网站的运营方即相关视听许可的许可单位和网站运营单位。二原告通过搜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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