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008年02月18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7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刚,社长。

委托代理人包明,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该社主任,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崇德街45号。

委托代理人王德新,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后街11号。

委托代理人刘本秋,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清华东路17号。

原审被告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修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凌,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忠,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民旺园30号楼。

负责人李小南,经理。

上诉人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齐鲁音像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系庞龙演唱歌曲《小眼睛的姑娘》、《我们的初恋》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上述歌曲被收录于《今夜你是主角——娱乐榜中榜》CD光盘中,该光盘由齐鲁音像社出版、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鸿瑞公司)复制、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公司)及和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以下简称和平新城超市)销售。在光盘中收录涉案歌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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