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大民初字第8502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龙洋夜之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月松,男,1987年3月2日出生,北京龙洋夜之宴娱乐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诉被告北京龙洋夜之宴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之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淑芬、江冀兴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合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夜之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月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合麦田公司诉称:原告太合麦田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之一。2012年5月28日,原告太合麦田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署协议,约定原告对未经授权使用其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被告夜之宴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点歌系统中使用《MrHoney》、《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漫漫慢慢》、《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ROCKSTAR》、《半梦》、《风暴夏天》、《GETITHOT》、《SuperStar》、《N+1》、《爱得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Lov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下个路口见》、《小朋友》、《新四季歌》、《单身公主》、《一个北京人在北京》、《如果你》、《满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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