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3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菜园村村委会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志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小晶,北京侯小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萍,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七色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325室。

法定代表人徐立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苗苗,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智林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智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萍,被上诉人北京七色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七色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苗苗到庭参见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4月28日,七色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3年12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的名称为“积木”,专利号为ZL201330147666.6,该专利包括49个组件。

2014年4月1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制作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0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4年3月24日,在网址为http://www.lezhilin.com的网站页面上显示“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样;在“产品展示”中显示“大班——主题积木套装(573块/套)”、“中班——主题积木套装(428块/套)”、“小班——主题积木套装(326块/套)”。

2014年4月16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制作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08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4年4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菜园村村委会西800米处(标识为“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智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厂区)购买包装箱上分别印有“乐智林大班主题积木北京乐智林决在法律适用上虽不准确,但其裁判结论正确,本院在纠正其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其结论予以维持。乐智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七元,由北京七色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七千八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乐智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莎日娜审判员刘晓军代理审判员周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梦 娇 书记员 金 萌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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