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清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飞,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永启,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聪慧,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岐玉莲,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旺公司)诉被告余永启、被告王聪慧、被告岐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飞,被告余永启、被告王聪慧、被告岐玉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旺公司诉称:2012年8月12日,余永启租用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罗寨村一处民房,购置食品包装机及“旺仔QQ”糖的包装、原料糖。从2012年8月23日开始加工生产假冒“旺仔QQ”糖,至2012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共生产假冒“旺仔QQ”糖444箱,销售了328箱,销售金额59040元。该公司认为被告该行为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04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余永启答辩称,以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通过了刑事案件以后知道侵权,愿意积极调解,但大旺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其无法承担。

被告王聪慧同余永启的答辩意见。

被告岐玉莲同余永启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大旺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30类包括咖啡、茶、糖、巧克力、虫草鸡精、饼干、煎饼、谷类制品、食用面筋、米果、马铃薯淀粉制品、冰激凌、食盐、酱油、芥末、酵母、饮料调味香料(除香精油外)、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153514号“QQ”字母的商标,该注册商标首位字母“Q”比后位字母“Q”略大,且两个字母“Q”背后均有黑色的阴影。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止。2008年4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53514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2011年6月,大旺公司经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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