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20815号

原告穆德远,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

原告陈燕民,男,1954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6层1612。

法定代表人魏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梅,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业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31层3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亨,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慧娟,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珍,女,1980年3月5日出生。

原告穆德远、陈燕民诉被告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磁公司)、福建恒业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恒业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德远、陈燕民的委托代理人张扬,被告创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梅、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亨、郑慧娟、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德远、陈燕民诉称:二原告是电影《黑楼孤魂》(以下简称《黑》片)的编剧,对《黑楼孤魂》电影剧本(以下简称《黑》片剧本)享有包括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翻拍。二原告曾授权深圳影业公司将该剧本拍摄成同名电影,并于1989年上映,获得好评。但由被告创磁公司出品、恒业公司发行的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以下简称《枉》片)未经原告授权,在其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被告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发布了《枉》片的先导海报、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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