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5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岩,总裁。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容娇,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六间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663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发行权证明书》作为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优朋普乐公司经东方出品公司许可、东方发行公司授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享有《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内容与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光盘中的署名情况并不矛盾。六间房公司对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光盘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片的著作权人另有他人,故该院确认优朋普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六间房网站上提供了《花》片的播放服务。六间房公司辩称其仅为影片提供播放入口,不具有审查义务。对此该院认为,六间房公司与一九零五公司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在合作影视频道上提供影视节目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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