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2号三层A区北侧。

负责人孟梦,总经理。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琮琪,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乐堡公司)、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赛乐堡分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3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乐堡公司和赛乐堡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琮琪,被上诉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太合麦田公司原审起诉称:我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5月28日,我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署协议,约定我公司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我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赛乐堡分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Mr.Honey》、《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漫漫》、《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ROCKSTAR》、《半梦》、《风暴夏天》、《Getithot》、《Su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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