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飞越网吧。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一路黄岗酒店二楼。

投资人:苏丽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丽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飞越网吧(以下简称飞越网吧)、苏丽云因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戏天堂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力公司)制作了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II》并享有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010年6月20日,弘力公司将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予游戏天堂公司。飞越网吧未经游戏天堂公司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将该游戏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游戏天堂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苏丽云作为飞越网吧的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飞越网吧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此,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飞越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游戏库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II》;2.飞越网吧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3.苏丽云对上述第二项的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飞越网吧及苏丽云承担。

飞越网吧、苏丽云答辩称:游戏天堂公司主张飞越网吧侵权的证据不足,侵权公证书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及存在多处重大瑕疵的情况,该公证书已失去了证明力。游戏天堂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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