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罗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记平,系博爱县巴黎春天摄影店业主。

上诉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巴黎春天)因与被上诉人李记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7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记平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巴黎春天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万元人民币,诉讼费由李记平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焦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北京巴黎春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巴黎春天的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李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北京巴黎春天成立,2002年6月14日该公司申请的汉字“巴黎春天”+英文字母“pARISSpRING”+图案的组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789975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婚纱摄影与摄影。2009年7月21日,北京巴黎春天申请的汉字“巴黎春天”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4857435号。

2011年5月31日,北京巴黎春天与上海名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巴黎春天”品牌加盟协议,授权上海名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期限为10年,加盟费50万元。

李记平系博爱县巴黎春天摄影店的业主,该店成立于2006年10月27日,工商注册字号为“博爱县巴黎春天摄影店”,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经营地址为焦作市博爱县清华镇商贸城台北街。

2012年9月18日,北京巴黎春天自行在博爱县清华镇商贸城台北街李记平店面处拍摄的照片显示:李记平店铺门栏上方标有“巴黎春天婚纱摄影”的字样。

2012年12月20日,北京巴黎春天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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