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远航,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长灿与被上诉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扣贸易公司)、原审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百货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乐扣贸易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长灿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丹尼斯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张长灿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张长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长灿,乐扣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丹尼斯百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5日,哈纳考比株式会社就瓶(水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1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15××××.9。2007年1月12日,哈纳考比株式会社就盖子(水瓶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26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00××××.X。上述2个专利的权利人现为乐扣乐扣株式会社。2012年3月22日,乐扣乐扣株式会社就运动水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2年8月8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07××××.7。

盖子(水瓶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中,从主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来看,其外观由出水口盖、出水口和盖体三部分组成。上部分出水口盖整体近似椭圆形,表面有一圆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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