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根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水木华彩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晓波。

上诉人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爆米花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爆米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飞、被上诉人北京水木华彩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华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2月7日,中国三环音像社与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合作拍摄《士兵突击》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同意本剧拍摄概算为捌佰万元人民币,最终预算由双方共同确定;联合摄制单位署名为八一电影制片厂、成都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电视台等。并对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0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颁发(军)剧审字(2006)第00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士兵突击》,长度30集,制作单位为八一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成都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华谊兄弟影视公司、云南电视台,经审查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适当时段播出。2006年12月26日,中国三环音像社(甲方)、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退出对《士兵突击》的投资,丙方加入对《士兵突击》的投资,原乙方已投入款由丙方归还乙方;乙方除享有该剧的署名权外,在原协议中的其他责任和权利归丙方所有,同时丙方也享有该剧的署名权等。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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