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24-1031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壹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广夏路菉华科技大楼三楼F。

法定代表人梁阳照。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八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文宏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梁阳照到庭参加诉讼。上述八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作者侣海岩授权,在全球范围内享有作品《平淡生活》、《永不瞑目》、《河流如血》、《死于青春》、《玉观音》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作者余秋雨授权,在全球范围内享有作品《文化苦旅》、《千年一叹》、《借我一生》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网站(http://www.17kshu.net/)发布上述作品供公众阅读以获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4-1031号案件请求金额分别为18840元、24780元、20100元、14100元、16140元、21000元、21600元、24600元,共计16116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每案1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每案3000元。

被告辩称:1、2012年3月,一起看书网(www.17kshu.net)被上海某作家起诉后,就关闭了该网站的所有小说。该网站是新开发网站,没有正式运营。2、两次诉讼中原告提交证据都显示“一起看书网隆重试业,全场免费!”,网站上也没有广告,被告并未获取经济利益,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作品,不明知或应知侵权,没有从中直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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