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MHSJ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苗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朝民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北京市MHSJ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苗某某。

被告北京鼎立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MHSJ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MHSJ公司)与被告苗某某、北京鼎立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鼎立盛世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MHSJ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某某与鼎立盛世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MHSJ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经营三面翻广告牌设计和经营的公司。苗某某从2005年10月起在我公司从事财务、管理等工作,掌握了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和销售秘密。2008年8月,苗某某以工作不力及违纪等原因主动辞职,但其在辞职期间,即以其妻子詹某某的名义成立与我公司业务相同的鼎立盛世公司。苗某某和鼎立盛世公司在未得到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中非法使用我公司三面翻广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方法以及我公司的销售渠道,并以不正当手段挖走我公司多名业务骨干,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苗某某和鼎立盛世公司还在鼎立盛世公司的宣传手册和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将我公司业务当成其业务进行宣传,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苗某某和鼎立盛世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

苗某某与鼎立盛世公司共同答辩称:一、MHSJ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和销售秘密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MHSJ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中的技术参数和安装详图已在其网站上公开披露,且属于行业内的一般常识;所主张的销售渠道也已在其网站上公开,这些信息不构成销售秘密,任何人均可以使用,MHSJ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我方实际获取并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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