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知行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翔街8号维港中心2座305室。

授权代表:沈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成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戴梦得古珀行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仲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林,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杰,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丽丽,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简称古珀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戴梦得古珀行首饰有限公司(简称戴古公司)、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古珀行公司的代理人胡刚、赵成艳,戴古公司的代理人魏建林、刘睿杰到庭参加了听证,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古珀行公司申请再审称:古珀行公司自1985年成立起一直使用“古珀行”商标,2001年将“古珀行”品牌授权戴古公司使用,但戴古公司未经古珀行公司同意,于2005年1月擅自注册了第3593391号“GUpOHANG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古珀行公司的合法权益。古珀行公司2009年5月依法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1]第07215号《关于第3593391号“GUpOHA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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