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29235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子珂,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旭浪,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影厂的委托代理人赵冲、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子珂、余旭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影厂诉称:我厂系动画片《隐身探长》(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优酷网(网址:www.youku.com)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我厂的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一公司:1、赔偿我厂经济损失1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删除涉案作品,美影厂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于1994年5月编印的《影片目录》载明涉案作品(第一集)的完成日期为1993年12月29日。合一公司认可涉案作品为美影厂作品。

(2011)沪卢证经字第664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记载如下内容。登录网址为www.youku.com的优酷网,点击首页下端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所有者为合一公司。点击优酷网中涉案作品的播放链接可播放涉案作品。片中显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字样。

美影厂认可至开庭当日合一公司已删除涉案作品,但称不确定具体删除时间。

美影厂于2014年3月4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及特快专递方式向合一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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