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知)初字第1145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琪瑞园茶庄,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20号楼312号。

经营者曹峰,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良芳,女,1976年1月1日出生,北京琪瑞园茶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爱梅,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诉被告北京琪瑞园茶庄(以下简称琪瑞园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湖龙井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峰,被告琪瑞园茶庄的委托代理人李良芳、王爱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湖龙井协会诉称:原告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20号底商琪瑞园茶庄公证购买了茶叶一盒,当场取得收据一张,收据上盖有被告印章。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西湖龙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茶叶包装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告寄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被告未予理睬。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1260元(包括调查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240元、邮寄费2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琪瑞园茶庄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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