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昌民初字第12844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花,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望明(系张春花之弟),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龙观市场)、被告张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飞、被告回龙观市场的委托代理人乔守东、被告张春花的委托代理人张望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诉称:我公司经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许可授权,成为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Midea”等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标侵权诉讼。2013年5月10日,我公司发现回龙观市场内张春花的商铺销售假冒“美的”商标的燃气灶,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回龙观市场作为专业批发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与张春花构成共同侵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二、二被告分别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两家报纸登载声明,消除对我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三、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四、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回龙观市场辩称:不同意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芜湖美的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键字: 芜湖 被告 公司 回龙观 原告

上一篇:新疆最大一起专利侵权案审结下一篇:王红运与北京东方德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