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赵小平,男。

委托代理人虞荣俊,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艺海世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立新,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冠群,女,北京艺海世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小平诉被告北京艺海世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海世纪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平之委托代理人虞荣俊,被告艺海世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林立新、王冠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小平诉称,因生产经营需要,我依法申请并获准注册第5251853号“艺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3类,具体服务项目为会议室出租等服务。近期,我发现艺海世纪公司以艺海的名义对外提供酒店客房住宿、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艺海世纪公司将其与我方的第5251853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在会议室出租等业务上,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艺海世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被告艺海世纪公司辩称,赵小平的商标与我方使用的标识明显不同,赵小平的商标除图形和YH外还有“艺海”二字,而我方使用的标识没有“艺海”二字。我方使用的商标经过注册,使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租赁,所以我方是合理使用行为。我方认为赵小平存在抢注行为,且赵小平对其商标没有使用过,因此不存在消除影响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

赵小平于2006年3月30日申请注册第525185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为艺海样式。2009年11月21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有限期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

赵小平称其曾委托北京锦囊广告公司设计涉案5251853号商标,支付800元费用,并提交了相应的委托设计合同佟

关键字: 世纪 商标 我方 北京 北京市

上一篇:北京商标如何转让?北京商标转让流程及费用是多少?下一篇: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山西龙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知识产权裁定书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