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天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黎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

法定代表人郑南宁,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妮娜,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2014年1月9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芳,被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姜宗起、徐妮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涉案的十二张音乐专辑封底均显示制作者为现代天空公司。其中涉案的119首歌曲分别为专辑《燃烧吧!小宇宙》中的10首歌曲;“燃烧吧!小宇宙”、“Lasia”、“只有我们知道的地方”、“感谢”、“一起来”、“世界另一面”、“太空蛋糕”、“小王子”、“月亮上的花园”、“美丽片段”;专辑《FiveStar》中的11首歌曲:“炮灰”、“出发-西伯利亚”、“FiveStar”、“约会”、“我们的早晨”、“低空飞行”、“风景”、“钥匙孔”、“和你在一起”、“放风筝”、“再见榕树岛(为了爱)”;专辑《WATCHOUT!CLIMATEHASCHANGED,FATMUMRISES…》中的11首歌曲:“WatchOut”、“ClimateHasChanged”、“SURRENDER”、“MYGREATLOCATION”、“MOMENTARILYOUTOFMIND”、“ESCApEBEHIND…I”、“Vis-a-vis”、“ESCApEBEHIND…II”、“UpNEXT:BELALUGOSI’SBACK”、“BILLYCANNOTSTOp”、“BYYOURBOTHSIDES”、“LEFTANDRIGHT”、“…FATMUMRISES!”;专辑《双重生命》中的9首歌曲:“模糊”、“超音速列车”、“年轻人”、“基因”、“北欧洲”、“透明”、“十四层”、“双重生命”、“AthensCalling”;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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