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7705345-1。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思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6号松湖华科产业园孵化园1栋203、205、207-217室。

法定代表人:熊有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德寿,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德果,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东莞思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华盖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GettyImages公司(GettyImages,Inc.)是美国一家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公司出具由其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签字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具体内容为:1、确认GettyImages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中国境内也能看到;2、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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