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28号

原告:郑刚,男,1976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致格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9号商业楼C区201。

法定代表人:赵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应刚,男,北京雅致格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郑刚与被告北京雅致格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致格调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刚的委托代理人马桂吉,被告雅致格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应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刚诉称: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格调生活”3D原生态集成家居美容馆招商信息和相关宣传。在被告的企业实力、品牌形象、经营收益、经营支持等宣传误导、诱使之下,2013年6月29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分四次向被告支付区域独家合作费和年度管理费合计152500元。2013年7月初,原告收到被告自行配备的首批货物,货物与宣传明显不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换货物,但被告不予理睬,且未告知网上商城后台的会员账号和密码,导致原告无法实际经营。被告也没有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原告先后于2014年5月12日、6月16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律师函》,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应。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签约中,虚假宣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严重欺骗了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区域独家合作费150000元,年度管理费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雅致格调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且合同合法有效的;第二,原告以被告宣传误导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合同经原告对被告的经营实力、产品性能、市场分析后方才签订,且被告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为要约邀请而非邀约,被%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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